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多样化的态势。一些人为了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租、出借甚至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8月底,被害人吕某某玩游戏时添加了一位好友,该好友给其发送了一个网址链接,并指导其下载了链接中的APP,吕某某注册登录后充值购买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后吕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机搜索网贷时,接到上线犯罪嫌疑人电话,告知其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账,就能躺着“挣快钱”,并承诺按转账流水进行返点。陈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添加了上线犯罪嫌疑人微信与其取得联系。后陈某某携带自己的银行卡乘坐动车至外省,将银行卡交给上线犯罪嫌疑人。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专门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共计160多万元,其中就包含吕某某被骗资金15999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对其为何涉嫌该罪名存在疑惑,办案检察官针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常见的犯罪手段等向陈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陈某某听后表示其真正了解了帮信罪,并愿意退赃退赔。
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1月9日,静宁县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案例中,陈某某为了挣快钱,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陈某某不仅没有挣到钱,而且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此举无疑是帮助互联网犯罪团伙获取违法收益,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检察官提醒无论骗子如何花言巧语,其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只要我们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坚持不转账,就能守护住我们的“钱袋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