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发布4个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某,系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人。本案中张某某爷爷被害身亡,张某某本人受重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近20万元。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未获得赔偿。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调查走访被害人家庭和所在乡镇、村委会,并多次到医院看望救助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本案中颅脑损伤严重,语言表达能力和肢体协调能力出现严重退化,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其家庭已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后续医疗费无法筹措。家人因需要照顾张某某,无法外出打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同意,为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8.3万元。为增强救助效果,检察机关积极与民政、妇联、残联、团委、乡镇、村委会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各部门共同对申请人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村委会为张某某家庭申报解决农村二类低保;民政部门向张某某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2.5万元;残联为张某某办理了一级残疾证并协调医院减免了张某某的部分治疗费用;妇联为张某某申请到妇女儿童专项救助基金2000元;团委为张某某康复治疗争取到5000元资金;某私营企业主为张某某捐助1000元。救助金发放后,为确保救助金全部用于申请人的康复治疗,检察机关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张某某家属签订了司法救助金的三方监管、使用协议,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对该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此外办案检察官联合团市委、乡镇干部多次回访,开展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共同呵护张某某的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未成年人多元化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与民政、医院、妇联、团委、残联、乡镇、村委等单位搭建社会救助平台,对救助申请人争取在医疗、残补、社保、教育等方面的多元帮扶,及时解决救助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传递司法关怀和检察温暖,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系一起失火案件当事人。张某某系原林场看管人,在扑救一起因清明祭祖引发的火灾中被烧伤,造成三级伤残。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某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巨额医疗费,虽经当地乡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多次救助,但烧伤始终未能痊愈,后期仍需做植皮手续,费用巨大,本人无力承担。
【履职情况】
申请人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接访申请人,办案检察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走访,调查核实了解到申请人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老伴体弱多病,家庭收入微薄,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按照“快立、快审、快报、快批”原则,经报送省检察院同意,给予张某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对极易因案返贫、致贫的申请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司法救助政策,实现了群众寻求司法救助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优先办理,从速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防止申请人因案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
三、刘某、姚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姚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妻子和儿子。原案被害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因被告人无力赔偿,申请人未获得赔偿。
【履职情况】
2021年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主动摸排中发现该线索后,依职权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办案检察院检察长深入申请人家中走访,了解到申请人家庭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人妻子年老体弱,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孙子尚未成年。被害人生前系家庭唯一的劳动力。被害人去世后,家里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经报送省检察院同意,给予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9.7万元。救助金拨付到位后,办案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与申请人所在地信用社、村委会与救助申诉人签订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四方监管协议,保证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对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摸排线索,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让受害人家庭切身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
四、马某某等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马某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2019年加害人祁某因家庭矛盾,蓄谋报复,将救助申请人的母亲、祖母杀害后跳河溺亡。申请人一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案致贫返贫。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开展乡镇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了解到申请人家庭情况,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承办部门审核。承办部门及时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请人系外来人员,家中两位亲人被害后,三个未成年申请人由其父亲独自抚养,不能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审查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提起司法救助,并报省检察院审核同意,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8.3万元。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与救助申请人所在学校配合,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帮助其申请助学金,协调妇联不定期对救助申请人开展心理疏导,未成年检察部门定期开展回访,确保司法救助金真正用到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方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多部门配合启动命案受害者家庭成员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将线索移交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跟进心理疏导,通过多元化司法救助,增强了救助和帮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