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层报省院审查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省院决定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建立层报省院审查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投资者、负责人、管理者的案件,下级院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层报省院第四检察部审查。
涉及民营企业的市级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必要跟进监督的民事案件,层报省院第六检察部备查;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的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结前层报省院第七、第八检察部审查。
二、报送材料要求
1. 案件材料实行层报,县区院报市、州、分院专项行动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州、分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注意见并对县区院办案中贯彻落实高检院相关法律政策情况进行评价,连同案件材料报省院相关部门。
2.下级院报送的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主要包括市级院同步审查报告、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
民事案件材料主要包括:民事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法院历次判决、审查终结报告、提请抗诉报告书。
行政案件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法院历次裁判文书、审查终结报告。
公益诉讼案件材料主要包括:起诉书、审查报告、请示报告、诉前检察建议或公告、被建议机关的回复。
3.下级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10日内报送,市、州、分院应在3日内审查完毕,层报省院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方面能否适用高检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应提出明确意见。
2.省市两级院仅对案件是否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涉及的法律政策进行审查,不对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问题进行认定性审查。
3.省市两级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沟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把关审核。上级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后,认为需要报告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的,应及时报告。
4.下级院报送审查的案件,必要时可要求下级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具体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相关情况。
5.对案情简单、市县两级院对法律政策适用无分歧意见的,审查人提出意见,经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即可予以答复;对审查人与市县两级院在法律政策适用方面存在分歧,且需要变更下级院意见的,需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后予以答复;对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涉民企案件,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需经检察长同意后予以答复。
6.对案件审查工作不重视、报送不及时,应报而未报,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严问责。
四、报送方式
报送案件材料均通过cocall报送省院相关部门,没有电子版的报送扫描PDF格式文件。
附件:涉民企案件同步(备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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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10日